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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处置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近期有关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问题的举报和来访增多,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国有产权转让及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中不按规范程序操作,甚至有的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企业改制之机,转移、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些问题,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企业职工的利益,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产权(包括国有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国有特许经营权等任何国有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和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督促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令第3号)、《关于严肃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纪律的规定》(川委办〔2004〕4号)、《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法〔2005〕25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 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依法制订转让方案并报同级国资监管职能机构批准。涉及职工安置的企业,制订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还必须同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二、 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国有产权持有人必须按规定,在市政府国资委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以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拍卖等社会中介机构(特殊情况需由市国资委指定社会中介机构的除外)。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出具审计、评估报告、交易鉴证书等法律文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和国有产权转让底价必须报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依法核准(备案)和确认。

四、 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必须在依法设立的和市政府国资委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有两个以上受让方的,必须采取招投标或拍卖的方式进行。只有一个受让方或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其转让过程必须在国资监管机构及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五、 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参与收购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回避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管理层收购的资金筹集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六、 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信息必须对外公告。公告媒介的选择、公告内容的完整性及公告期等,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 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收益,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并由国资监管机构监缴入户,按规定报批使用。

八、 国资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批、核准国有资产转让、处置事项。对违反以上条款的,必须予以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 工商、税务、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依法办理涉及国有产权法律关系的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十、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受理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违纪违法案件的举报、来访和投诉并认真调查处理。

十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配合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阻扰。

十二、 凡阻扰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一律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实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三、 各级党委、各部门党组(党委)对管辖范围内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纪律的落实负总责。各级、各部门纪委(纪检组)要定期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中共南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南充市国资委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  产权转让   工作纪律   规定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审计局。
中共南充市纪委办公室               2006年3月14日印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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